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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656号是否有效

2024-07-02 22:08:10 来源:网络

国税函656号是否有效

国税函656号 是否有效 -
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应认为所得支付,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序号制定机关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国税函发〔1995〕453号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6号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还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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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谁来交,什么时候交 -
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应缴或应扣缴相关税收规定(1)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有帮助请点赞。
私营企业挂账未实际支付给股东的红利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私营企业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将自然人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分配到个人名下,股东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扣缴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法上不可以,融资租赁实际上就是分期付款购买设备,当然要开具销售发票。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
因为利率在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数额内,所以可以据实做账,做账时可以做一份明细表,列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果利息比较高的话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希望你能满意。
企业的利润分红要纳哪些税 -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
国税函发[1995]656号文件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提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后面会介绍。